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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汉建武三年(27年),一寻常日子,居延县令收到了一份民事诉讼书。
原告有些特别,是甲渠(位于居延县外,防备北方匈奴人的一道工事)侯官的一把手粟君。
被告则更加离奇,是当地一位66岁的老农民寇恩。
据粟君所言,这寇老儿竟然黑了他8万钱和一头黑牛,还一直拒不归还!
粟君的官阶与居延县令相等,竟然让一个平民老赖讹上了?!
还有王法吗?!还有法律吗?!
县令一声令下,如狼似虎的衙役们便将寇恩拎小鸡似的提溜上堂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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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根据寇恩的供述,真相却完全掉了个个儿。
事情,还得从去年的十二月份开始说起。
先是寇恩的儿子寇钦给粟君抓了三个月的鱼,而粟君自己又吃不了那么多,便让自己手下的小兵华商、周育两人,将其中的5000条鱼给卖掉。
可华商和周育两人临时有事去不了,但领导是万万不能得罪的,哪天粟君心情不好,扔过来两双小鞋怎么办?
好在办法总比困难多,华商从家里牵来一头八岁多的黄牛,另外又拿了15石苞谷;
周育也有养学样,贡献出了一头五岁多的黑牛,另附苞谷40石。
虽然他俩不出力,可看在这么多东西的份上,粟君也不好说什么,便叫来寇恩帮他走一趟。
两人事前约定,这趟外出卖鱼,寇恩所得报酬是那头8岁的黄牛,外加27石苞谷,还有工钱。
但有个条件:5000条鱼必须卖到40万钱的价格,如果卖不到,就得寇恩自己往里补差价赔钱。
虽说补差价这事儿有点风险,但由于粟君已经提前把黄牛和苞谷都预支给了寇恩。
对于寇恩来说,这趟卖鱼之旅约等于无本万利,自然没有不接的道理。
临行之前,还有一段小插曲:
粟君找到寇恩,说黄牛太瘦,运力不行,让寇恩换头黑牛去拉车干活。
换牛也没毛病,毕竟路上趴窝也是个麻烦事,他想都没想便答应下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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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是,等寇恩开始卖鱼时,他才发现,事情并没有想像的那么乐观。
一个很直接的问题:
5000条鱼根本卖不到40万钱!
费了老鼻子劲儿,还把黑牛给卖了,东挪西凑,才勉强搞到了32万钱交给了粟君的老婆。
这也就是粟君状纸上欠账的由来。
可寇恩对于这8万钱+一头牛的债务,却有不同的解释:
1、 儿子在粟君家帮忙的这三个多月,工钱是一个大子儿都没有;
2、 自己在交还鱼钱之前,另外在驿站(古代驿站有菜市场的功能)买了24000钱的粮食和肉,也一并送到了粟君家,这一笔也能抵债;
3、 那头黑牛原本就是粟君拿黄牛替换下来的,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算作是自己的劳动所得,所以不存在倒欠一头牛的事儿;
4、 辛苦卖鱼20多天以来,所有吃喝住行费用都是自己掏的,粟君也是一个大子没给。
寇恩很冤,把自己全家人的劳动所得全折进去,明明已经完全够得上抵债,可粟君还是一扭脸把自己告上了县衙。
看到这里,各位看官老爷应该都明白了,实际上粟君从头到尾什么都没有付出。
只是仗着他自己当官的权势,把成本全部分摊,但是好处,他一人全吃掉。
来县衙告状,也是仗着自己是官场中人,料想县令会卖自己的面子,官官相护,将寇老儿最后的一点儿剩余价值榨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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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现实却大大出乎粟君的意料,县衙并没有给粟君开后门,直接行文给驿站,核实了寇恩那15000文的肉钱,又传召了寇钦和一干人证,进一步确认了工钱和牛的问题。
最后做出判决,要求粟君立刻偿还40万钱之外的所占款项。
本来准备继续大捞一笔的粟君恼羞成怒,没想到县令竟然如此“不上路子”,便又通过“走后门”,将官司转移到自己的上级单位肩水都尉府,再通过都尉府出面向居延县令施压。
按行政序列,肩水都尉府也算是居延县的上级,粟君得意洋洋:小样,这次,还不稳稳拿捏你们?
居延县令接到通知,并不敢怠慢,迅速启动重审程序。
在进一步核实本案的来龙去脉,再三确认先前所做判决与实情相符,这位正直无私的县令开大了:直接越级上报,将粟君的公职给开掉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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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件案子,并不见诸史料,而是在1974年8月份,出土于居延汉代甲渠候官遗址(今内蒙古额济纳旗吉日嘎郎图嘎查呼钦浩特),编号第二十二号房屋内的居延汉简,篇名为“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责寇恩事”,全篇记事共有36枚竹简。
原文如下(部分节略,太长不看系列):
建武三年十二月癸丑朔乙卯,都乡啬夫宫以廷所移甲渠候书召恩诣乡。
先以证财物故不以实,臧五百以上,辞已定,满三日而不更言请者,以辞所出入,罪反罪之律辨告,乃爰书验问。
恩辞曰:颍川昆阳市南里,年六十六岁,姓寇氏。
去年十二月中,甲渠令史华商、尉史周育当为候粟君载鱼之觻得卖。商、育不能行。
商即出牛一头,黄、特、齿八岁,与它谷十五石,育出牛一头,黑、特、齿五岁,平贾值六十石,与它谷卌石,凡为谷百石,皆予粟君,以当载鱼就直。
时,粟君借恩为就,载鱼五千头到觻得,贾直:牛一头、谷廿七石,约为粟君卖鱼沽出时行钱卌万。
时,粟君以所得商牛黄、特、齿八岁,以谷廿七石予恩顾对直。
后二、三当发,粟君谓恩曰:黄、特、微庾,所得育牛黑、特,虽小,肥,贾直俱等耳,择可用者持行。
恩即取黑牛去,留黄牛,非从粟君借牛。恩到觻得卖鱼尽,钱少,因卖黑牛,并以钱卅二万付粟君妻业,少八岁(万)。
恩籴大麦二石付业,直六千,又到北部,为业(买)肉十斤,直谷一石,石三千,凡并为钱二万四千六百,皆在粟君所。
恩以负粟君钱,故不从取器物。
又恩子男钦以去年十二月廿日为粟君捕鱼,尽今(年)正月、闰月、二月,积作三月十日,不得贾直。
恩从觻得自食为业将车到居延,积行道廿馀日,不计贾直。
时,商、育皆平牛直六十石与粟君,粟君因以其贾予恩已决,恩不当予粟君牛,不相当谷廿石。皆证也,如爰书。
●右爰书(即判决书)
十二曰己卯,居延令守臣移甲渠候官。候[所]责男子寇恩事,乡口辞,爰书自证。写移书(到)口口口口口辞,爰书自证。须以政不直者法亟报。如律令。 掾党、守令史赏。
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责寇恩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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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代大儒王夫之在《读通鉴论》里有这么一句论述:“国恒以弱亡,独汉以强亡。”
汉朝到底强大在什么地方?
这份小到不能再小的法律文书即是一个缩影:
没有留下名字的居延县令,作为大汉千千万万基层官僚中的一员,能够坚守底线,使法律的神圣光辉得以捍卫;
寇恩一介百姓,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生存权力,是对司法的信赖;
甚至粟君本人,虽然仗势欺人,但仍然不敢脱离正规渠道,只能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逼迫寇恩就范...
这在别的朝代都是不可想象的。
堂下何人?
竟敢以民告官?
先打50杀威棒再说。
《大清律例》:
凡军民词讼,皆须自下而上陈告,若越本管官司,辄赴上司称诉者,即实,亦笞五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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